LOGO
宿州师出
切换地区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时间:2018-09-28 作者:师出教育 点击:
分享到:

      安徽教师招考网相关[宿州师出] 信息“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由师出教育发布 ,请多关注微信好友:18110934621。

  涉及《教育法》的知识比较多,一般来说题型多为客观题。尤其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十分难以掌握。接下来就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知识点:

  一、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是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律责任】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

  A.刑事法律责任 B.政治法律责任

  C.民事法律责任 D.行政法律责任

  【答案】D。解析: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2.【2014年营口真题】在本行政区实施有效的教育法规,属于(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地方性教育法规 D.教育行政章程

  【答案】C。解析: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它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加入2025教师考编微信群

加入群聊二维码.png



手机扫描查看本页
(来源:)
关键词阅读()
联系我们 ×
咨询电话:

固话:0551-62842811

手机:18110934621

微信领资料: 微信加好友二维码
备考交流微信群: 加群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