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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考点: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考点:
未成年人享受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
(记忆口诀:双受参与生发)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考点:(多选题备考)
人格尊严 身心发展的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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