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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春秋、战国时期音乐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度转变为封建制度的一个转折时期。西周初期的礼乐制度逐渐衰落。在春秋战国时期,代表不同阶级的人们展开了政治改革运动,“百家争鸣”的局面出现,同时民间音乐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春秋时期出现了历史上第一部拥有完整体系的音乐理论著作——《乐记》。乐律方面产生“三分损益法”,标志着音乐艺术的进一步发展。
(一)“礼崩乐坏”和“郑卫之音”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皆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社会充满动荡、 变革的时期。无论是由于社会阶级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民溃”现象,还是上层建筑原来稳定有序的政治、文化体制被打破而出现的“礼崩乐坏”现象,背后都有经济活动方式的改变以及相应的价值观念的改变在起作用。
周朝建立礼乐制度是用来对当时等级制度的一个强调和巩固,到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之间的争霸发生了。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之下,礼乐制度自然随着西周的衰落甚至灭亡而逐渐消失。很显然,在那个时候,社会生产力有了划时代的进步,奴隶制发生动摇,礼乐制度是不可能适应当时的状况和战争生活的。礼乐制度被破坏可以说是利大于弊。因为这样可以让更多的民众得到享受音乐的权利,音乐才能更加贴近民间,相应的促进民间音乐的发展,使音乐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文献记载中可知,这种“新声”产生之后,便被作为雅乐的对立面而被视为“淫乐”、“乱世之音”。 “郑卫之音”的产生也属于“礼崩乐坏”的一部分。
当时,诸侯国君在音乐的享乐上经常是无节制的。由于有这种需要,于是就产生从事此业的人员。春秋时期,这类音乐在各诸侯国的宫廷中很受欢迎。喜好“新声”的诸侯国君大有人在。反映他们的音乐态度并且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历史上记录下来的魏文侯的那句话,“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
(二)民间歌唱艺术
春秋战国时期是古代声乐艺术普及与发展的时期。音乐生活中,一些有成就的歌手,由于受到人们的推崇,甚至能推动其活动地区歌唱活动的开展。
在生活中,下层劳动者也以歌谣讽刺贵族人物,以此表达民意。
当时人民日常生活中,有一种劳动歌曲“相”。“相”是由舂米、筑地的劳动工具发展而来的节奏乐器,又称“舂牍”。所谓“邻有丧,舂不相”的生活习俗,反映这种歌唱形式的普及性。
随着声乐艺术的普及和发展,当时已有私人之间声乐技能的传授与教学,也产生了一些声乐演唱和教学理论。《乐记•师乙篇》中记载的“故歌者,上如抗,下如坠;曲如折,止如槁木;倨中矩,句中钩;累累乎端如贯珠”,是建立在实践感性体验基础之上,对声乐演唱经验的描述和概括。
(三)音乐观
春秋战国时期,在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审美意识。西周末至春秋时期,哲学思想上“和同之辨”的论争,其中周太史史伯谈到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等重 要思想,就有对音乐美的构成规律的内在认识。
季札在鲁国观乐所作的音乐评论所反映的音乐审美意识,涉及音乐的艺术表现形式、形态、风格 与情感特征以及审美意象诸方面,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反映的“和”的音乐审美观,及其建立的“德”与“美”这类与价值评价有关的审美范畴,反映古代音乐评论的成熟。
先秦儒、墨、道诸家,面对同样的音乐生活,面对耽于享乐、追求声色感官之乐的音乐生活倾向, 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音乐美学思想。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赋予礼乐以新的内核——仁, 由此构成新的礼乐文化精神,在音乐评论上,孔子首次提出“尽善尽美”的审美评价标准,并且还从音乐社会学角度,提出“兴”、“观”、“群”、“怨”的美学思想。
曾经一度成为先秦“显学”的墨家,从实用功利角度出发,对儒家的繁饰礼乐,以及贵族“亏夺民衣食之财”供己享乐的音乐,提出“非乐”的主张。其本意虽然并非否定音乐的审美价值,但是其“非乐”的主张却因其功利实用倾向而使其思想丧失了美学价值。
道家的老庄音乐美学思想的共同之处,是从绝对相对论的角度,否定当时盛行的贪图感官声色享乐的音乐,竭力排斥因物质文明的进步而带来的人的种种贪欲。其意义不在非现实的幻想,而是用一种极端的认识方式,揭露人被“物化”以至失去自身理想人格的现实。
(四)《诗经》
由于《诗经》在周代是入乐的诗篇,所以在先秦文献中,又称这些入乐诗歌为“歌诗”。
《诗经》的编成,是周宫廷采诗制度的产物,《诗经》在春秋时期,在社会生活中是被广泛应用的, 特别是在知识阶层的音乐教育中,是主要的音乐教材。
《诗经》分为风、雅(大雅、小雅和颂三部分,其中的“风”属于各地的民间歌谣,在十五国风中,占较大比重的是有关婚俗、爱情的诗篇,就这些歌谣的原型来说,反映了多种民俗生活,其原型是民俗性的广雅”多为贵族阶层宴饮活动中所用的乐歌,是礼仪、社交场合使用最多的乐歌;“颂”多是祭祀乐歌。其诗体基本上是整齐的四言体,其乐歌的曲体结构特点是在民间分节歌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加叠句、引子、换头、尾声等手法构成各种曲体样式。
(五)乐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乐器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阶段,这一时期乐器种类的多样、制作的精美、 音乐性能的完备,从总体上可以说具有前所未有的量的丰富和质的飞跃。这一时期的出土乐器主要有大型编钟、钮钟、馎、编磬、笙、竽、琴、筝、瑟、篪、排箫、箜篌、建鼓、悬鼓、有柄鼓、扁鼓、铜鼓、铎、钲 等。这一时期最能够集中反映当时的乐器成就,且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出土乐器是曾侯乙墓出 土的乐器。
(六)乐律学理论成果——三分损益法
春秋战国时期,乐律学上突出的成就是理论与实践上均获得证明的三分损益法的产生及应用。 这标志着音乐艺术发展程度加深,为以后音乐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三分损益法计算得出的律制,叫做“三分损益律”。这也是“五音”(五声音阶)甚至“七音”、“七律”(七声音阶)生成的计算方法。先秦计算音律时应用的三分损益法,其计算方式可简括为:将一个振动体长度作为生律计算的始发律,以先益后损或先损后益的方式,依次乘以4/3或2/3的因数,逐一得到各律的振动弦分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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