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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考考前突击——教育与社会发展9
时间:2019-01-17 作者:师出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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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学生的地位

1.学生的社会地位

学生的社会地位是指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应具有的主体地位。青少年是未来的主人,有着独立的社会地位,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权利。能否确保儿童 的主体地位,关键是儿童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儿童权利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1959年联合国 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18岁以 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 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为了 保护这些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原则,即儿童利益最佳 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学生在社会中占有一定 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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